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功效,保障固定資產安全完整,明確固定資產使用責任,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或資產金額在2000元以下,但公司認為有控管需要的資產
第三條 辦公室擔負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工作,設置固定資產臺賬;固定資產的購置、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各項手續。
第四條 財務融資部擔負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置工作,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
第五條 各部門擔負人為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設置兼職管理員并明確固定資產維護的確責任人。
第六條 由于工作需要,各部門購置固定資產必須提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報經公司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或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定后,由辦公室會同審計監督部按規定順序辦理。
第七條 固定資產購置后,由辦公室會同使用部門擔負驗收并填寫《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固定資產驗收單》交財務融資部備案。第八條 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填寫《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固定資產領用單》交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固定資產調撥與轉移,必須通過辦公室辦理資產轉移手續,同時由調出、調入部門的擔負人及經辦人簽字后,方可完成資產轉移。人員部門之間變動時,必須隨調動人轉移的固定資產,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辦公室擔負人批準后辦理轉移手續。第十條 員工離職時必須即時完整上交領用的固定資產,要不然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 未經辦公室同意,各使用部門無權辦理資產轉移及處置,曾經發現,將追究部門及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辦公室每年會同財務融資部年終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全面掌握固定資產運行狀態;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明確責任、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順序處置。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該項資產的購領用時間或調入時間、規格型號、原價及殘值處置情況等,經財務融資部審核,由辦公室提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定并按規定順序履行報批手續落伍行辦理。凡停用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封存、保管。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使用人玩忽職守,違反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造成固定資產損失者,應予賠償。賠償數額依據損失和責任大小確定。
第十五條 造成重大固定資產安全事故,依據國家有關安全法規管理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擔負解說,自下發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