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工作秩序,規范假期管理,依據國家《勞動法》有關勞動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原則規定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公司全體員工,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同時履行市委市政府同一請假管理規定。
第二章 假期規定與待遇
第三條 假期分類。公司假期分為公休假期、法定節假期、年休假、婚假、產假、陪產假、探親假、喪假、事假、病假。
第四條 公休假期和法定節假期比照國家規定履行。
第五條 年休假
一、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休假期、法定節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可先用年休假沖抵事假、病假。
四、各部門應加強部門人員年休假計劃管理,妥當處理好工假關系。
第六條 婚假
達到結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的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
第七條 產假、陪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15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或者實施剖宮産手術分娩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男員工享受10天陪産假,夫婦異地生活的,陪産假爲20天。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産假。哺乳期女員工安排2小時哺乳時間(含哺乳往返公司途中的時間);女員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天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公休假期和法定節假期計入産假的假期。
第八條 探親假
比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職工探親待遇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條 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去世,給喪假3天。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辦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十條 事假
一、公司原則上緊張排事假,如確因個人事宜必須請假者,須提早申請,並按審批權限報批。
二、請事假必須是出于真實需要,並應第一使用未用假期(包括年休假),比照年累計請事假天數抵扣未用假期(包括年休假)後的天數(7小時折算爲1天)扣減其績效工資。
三、員工請事假每次原則上控制在2天(含)以內。
第十一條 病假
一、員工請病假須向辦公室提供醫院相關證明、診療記錄、醫方聯系方法等材料,並在公司業務管理系統請假申請中上傳相關材料掃描件。
二、員工生病或非因公負傷請病假的,可以用年休假抵扣,年累計請病假天數抵扣年休假後超越15個工作日的,比照年累計超越天數扣減其績效工資。
第三章 請假管理
第十二條 審批權限。員工假期在2天(含)內的,事先由部門擔負人審批、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員工假期在2天以上的,事先由部門擔負人、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公司要緊領導批準;部門擔負人請假,事先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公司要緊領導批準;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請假,事先由公司要緊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請假順序
一、請假員工應提早履行請假手續,在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中詳細填寫《請假申請》並按批準權限報批。
二、年休假、婚假、産假、陪産假、探親假應提早1周申請,批準後須做好相應工作交接;2天以上的事假、病假應提早2天申請。
三、緊急病假及特殊情況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的,須于請假當天短信或微信征得批假人同意,並通知辦公室,原則上在事後2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四條 銷假
一、請假期滿應在考勤系統簽到銷假。
二、超假部分按請假審批流程報批,獲得批準視同請假。
三、未經審批或審批流程未完成的請假,均視爲無故曠工,曠工當天扣發當天工資(含績效工資),全月累計曠工3天(7小時折算爲1天)以上的,扣發一個月工資(含績效工資),全年累計曠工15天(7小時折算爲1天)以上的,公司直接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 其他
一、部門負責人應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審批員工的請假申請,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安排時,可視實際情況縮短、改道給假或不予給假。
二、按小時請假的,應在考勤系統簽到請假時間及銷假時間。
三、公司作風檢查小組按月核實請假情況,並以適當方法予以公開。所有請假必須真實,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四、因緊急工作確需加班的,經公司要緊領導同意或者兩個及以上公司其他領導同意,相應加班時間可以沖抵病事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參照履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履行。
第十八條 公司下發的其他制度與本制度內容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擔負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