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政辦〔2007〕5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爲加強對我市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的職責,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和《蕪湖市市級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産、變更注冊資本等事項;
(二)國有産(股)權轉讓和處置、資産核銷等事項;
(三)企業對外投資、擔保、融資、出借資金等事項;
(四)企業章程、重要內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等事項;
(五)有也許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或社會影響惡劣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重大事項分爲報告事項和備案事項。報告事項報市國資委審核後,由市國資委報市政府批準或由市國資委直接批複;備案事項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 對授權經營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授權經營企業應當報市國資委審核,並由市國資委報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1.對外擔保和對外出借資金;
2.融資計劃(包括發行企業債券);
3.單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對外投資(包括注冊全資子公司)項目;
4.國有股權轉讓;
5.處置房産及其土地使用權等重要資産或處置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單項資産。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授權經營企業應當報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後實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變更注冊資本;
3.對外投資(包含注冊全資子公司)單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4.處置數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單項資産;
5.資産核銷;
6.企業經營管理層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授權經營企業應當在實施和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備案:
1.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2.半年和年度財務報告;
3.執行政府部門下達的有關任務的情況;
4.發生重大訴訟仲裁、重大經濟損失、重大安全生産等影響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關規定應向市國資委備案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 對非授權經營的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的,非授權經營企業應當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核定後,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審核後報請市政府批準實施:
1.企業破産或遣散、資産重組、股份制改造;
2.國有股權轉讓。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的,非授權經營企業應當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準實施:
1.擬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單項金額占企業凈資產1%以上的對外投資項目;
3.對外擔保;
4.資産處置和資産核銷;
5.變更注冊資本;
6.企業經營管理層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設董事會的,必須經批準後方可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討論)。
(三)有下列事項之一的,非授權經營企業要同時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國資委備案:
1.發生重大訴訟仲裁、重大經濟損失、重大安全生産等影響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項發生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報備);
2.企業副職以上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參股公司股份(票)的情況;
3.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爲企業經理辦公會決議)召開時間及內容(要求在會議召開前兩天報備);
4.股東會召開時間及內容(要求在會議召開前兩天報備);
5.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在今年度一月底前報送)。
第八條 國有企業在辦理上述重大事項的報告、備案手續時,應根據事項類型提交下列相關書面資料:
(一)報告事項提交報告,備案事項填報備案表;
(二)需研究論證的,應提供可行性報告;
(三)董事會決議(未設董事會的爲企業經理辦公會決議);
(四)合資、合作者資信證明,合資合作協議(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關的合同、協議和章程等;
(六)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對于報經市國資委或報經市國資委、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報市政府批準的事項,市國資委和企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均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報告。其中,對確需與相關部門協商的事項,承辦時限可適當延期,但最遲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對于報經市國資委或報經市國資委、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市國資委和企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均要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複。市國資委或企業主管部門在工作時限內未予以報告或答複的,視同本部門認可。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企業發生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時,市國資委將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或幸免進一步損失,並直接或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調查。同時,比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規定,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等相關執紀執法部門通報調查情況,由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業績考核範圍。
第十二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