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將“數字政府”與“法治政府”予以系統表述,提出“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的目標。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是新時代黨和國家對政府管理模式、運行機制和治理方法等提出的新要求,核心在于通過政府信息化平臺建設,推進公共數據的有序共享並提升政府運行的數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在推進數字法治政府的過程中,數據是基礎燃料。一方面,在數據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促進政府數據有序共享開放,不僅有助于加快建設開放協同的法治政府,同時還可以帶動數字經濟的發展與數字社會的前進。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治理籠罩了經濟社會各土地,數字政府的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兼顧數據安全與開放,是數字法治政府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數據安全是保障數字政府建設過程中各個權力系統有序連接的前提條件。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需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使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在各種數據挖掘、處理和分析技術的推動下,能夠聚集大批的政府職能部門信息、市場主體信息與公民個人信息等數據資源,但同時也會增加這些數據的泄露風險,進而也許危害到國家安全、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輔相成的。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睌祿踩羌夹g驅動政府數字化發展的前提,沒有數據安全,就無法保障數字政府有效運行。
數字法治政府建設應堅持數據安全保護的底線原則,構建全方位的數據安全法治保障體系。一是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明確數據流通過程中各個數據使用主體的法律責任。一方面,在政府數據開放過程中,行政機關是數據的收集者、提供者、管理者和政策的制定者,在數據安全保護中發揚著主導作用,安全保護制度的建構應著眼于數據全生命周期,在各環節設置有針對性的數據安全管理措施。另一方面,政府數據開放還涉及數據使用主體、技術支持機構等多方主體,且數據安全保障具有高度的龐大性、專業性,應充分發揚多方主體的作用,調動各方資源,進而提升政府數據安全保護能力。二是強化數字技術應用的法律規制,健全技術風險評估與算法安全審核措施。建立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等,通過健全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安全應急響應制度、人員與技術管理制度、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監測制度等,確保數字技術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三是完善數據安全法律保護制度,細化數據分級分類保護規則。數據所承載的信息敏銳程度不同,隨應用場景變化,數據安全級別也會產生相應轉變,對應的數據權益內容也會隨之更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揚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對我國構建數據基礎制度作出詳細部署安排,并多處提及數據分類分級,依據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特征建立不同分級標準和使用規范探索,有利于建立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
數據開放共享是促進數字法治政府高效協同運行的有效保障。在2015年《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中,提出要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機制,實現基于數據的科學決策。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家書息化發展戰略綱要》,要求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網上政務服務。2020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闡述了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對于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重要作用。2021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對政府數據安全與開放提出了具體要求。2021年12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十四五”國家書息化規劃》,提出要加快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和開發使用,打造服務型政府。在地點層面,各地政府也紛紛制定一系列法規、辦法,或發布法規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2019年,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北京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上海市人民政府通過《上海市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對該省政府機關以及具有公托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所産生的數據開放進行了規定。2020年,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該條例成爲我國首部省級層面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的地點性法規。另外,一些地點政府立法還對政府數據開放的數據權屬進行了規定。這一系列關于公共數據開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出臺,充分表達了黨和政府對數據開放的決心、信念和能力,有效提高了數據開放共享的規範性。但目前,“數據孤島”仍是阻礙數字政府建設的要緊現實障礙,有的政府機關基于部門利益或礙于條塊分割的權力架構,無法全面實現數據共享,難以形成政府數據的系統串聯效應,導致公共數據的開放程度還不夠高,“數據匱乏”的現象亟待扭轉。
爲了破除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壁壘,促進政府數據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高效共享,一是需要健全政府數據共享協調規則,厘清部門權責,建立健全政務數據供需對接機制,在數據維度突破部門“碎片化”的職能壁壘,通過數據共享推動多業務協同,打造更爲聰明便捷、公平普惠的數字化服務體系。二是破除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封閉性,加強政府數據有序開放使用,充分發揮數據要素的市場價值,實現政府數據與社會數據的有機調和,積極構建政企協同、社會組織和公民協同參與的綜合網絡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衆對開放共享公共數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