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政辦〔2014〕10號
爲支持本市戰略性新興産業集聚發展,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機器人産業集聚區,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
一、市政府設立機器人産業集聚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包括中央、省、市協同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市機器人集聚試點工作的各類資金。
二、專項資金使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參股投資、股權激勵、項目補助、發債補貼、貼息補助等方法,支持本市機器人産業集聚發展。
三、鼓勵機器人産業龍頭企業發起設立産業發展基金或擔;穑技Y金集中支持産業鏈內本市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可比照不高于30%的比例參股投入。
四、對成功發行私募債券的本市機器人産業中小企業,需要擔保的由政府提供免費信用擔保;不需政府擔保自行成功發行私募債券的,在省級補貼基礎上,再比照每年發行額的2%給予財政貼息。
五、對本市機器人産業龍頭企業的關鍵核心項目使用國開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給予貸款基準利率的50%貼息補助,期限兩年,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六、鼓勵機器人整機及關鍵零部件、系統集成應用和技術服務項目向本市機器人産業集聚區轉移集中,保障新建投資項目建設用地需求並給予優惠政策支持。在本市機器人産業集聚區內新建或改(擴)建二層以上自用生産性用房的,按建築面積給予補助支持。其中:二層廠房按300元/平方米補助,三層廠房按400元/平方米補助,四層及以上廠房按500元/平方米補助。
七、本市新引進機器人企業總部、地區總部、采購中心、研發中心等,對其自建自用辦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規費;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所繳納契稅給予等額補助;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按房租租金30%給予補助;所繳納稅收地點實得部分,給予很多于50%獎勵。
八、支持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本市設立機器人産業技術研究院,經市政府批準重點支持的,每年每所安排不高于1000萬元的補助資金,用于研發機構的技術研發投入。另對上述研發機構當年新增研發設備儀器投入額的50%、每年最高500萬元給予補助。給予研發機構培養和使用機器人相關專業人才補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萬元、碩士每人不低于5萬元。補助在簽訂勞動合同並到崗後支付50%,工作滿三年後再支付50%。若人才工作未滿兩年而離職,則研發機構需退還前期支付的50%培養費。
九、企業將機器人研發總部遷入本市,研發總部固定資産投資超過5000萬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給予投資額20%、最高1000萬元資助,專項用于研發總部建設。
十、對新認定的本市企業研發生産的機器人首臺套設備,屬于成套技術裝備的,按其售價給予100%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屬于單臺設備的,按其售價100%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一、鼓勵企業采購使用本市地産工業機器人,對完成投資合同約定目標的地産機器人企業,按其六關節機器人年銷售收入(不含稅)的10%安排應用推廣補貼資金,用于地産機器人的推廣應用。其中,對企業首次購買的地産工業機器人國產產品的,第一臺按采購發票總價(不含稅)的50%予以補貼;第二臺按采購發票總價(不含稅)的30%予以補貼;第三臺按采購發票總價(不含稅)的20%予以補貼。
十二、對于在本市轉讓與機器人産業相關聯的科技成果並在本市實現産業化的,按其每項轉讓收益的10%、最高每項不超過30萬元給予獎勵?萍既藛T攜帶與機器人産業相關聯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創辦企業的,給予實際形成固定資産投資額30%、最高20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所繳稅收本市地點實得部分全額獎勵。
十三、對于與機器人産業相關聯的科技成果首次自行在本市轉化並在本市實現産業化的,自企業投産之日起兩年內實現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上繳稅收100萬元以上的,給予很多于本市地點稅收實得部分50%的獎勵,其中對擁有發明專利的科技成果給予很多于本市地點稅收實得部分70%的獎勵。
十四、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高端人才、團隊攜帶與機器人産業相關聯的科技成果來本市創辦企業,可提供最高1000萬元額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按規定予以貼息。
十五、機器人領域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高端人才創辦企業,銷售收入和稅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政府可比照企業每股淨資産進行增資擴股,或與社會風險資本以1∶1比例同進同出,增資額度最高可達1000萬元。被扶持企業做大做強或成功上市後,政府股權適時退出,所得收益扣除本息後余外部分30%獎勵給原股東(含風投機構),20%獎勵給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十六、機器人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年薪10萬元以上的高層技術與管理人員,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點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個人用于創新創業。
十七、對投資總額大、産業關聯度高、帶動性強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政策支持。
十八、本政策涉及獎補資金,市與省江北産業集中區及四縣按4∶6比例承擔,市與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及四區按55∶45比例承擔。
十九、本政策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十、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3年6月30日以後簽約落戶本市的機器人項目參照執行。